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统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统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1]208号 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


各有关省辖市地税局、交通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调价收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90号)的精神,从2001年11月1日起,我省一般干线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票据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发票管理实行地税机关行政执法管理和交通机关行政监督管理双轨并行的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印制
  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使用的票据纳人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发票式样实行全省统一,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专用品印制"河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票样附近后)。用票计划由各市公路部门汇总上报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经省地税局审核后,在具有发票印制资格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
  二、发票发放
  发票由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持省地税局审核的《普通发票领购计划表》到定点发票印制企业统一领取、管理和发放。各市公路管理部门向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申请领购"河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时,须经市地税局票管部门的签章;各收费站向备市公路管理部门申请领购发票时,须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的签章。
  三、发票管理
  各收费站、市公路管理部门要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各收费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市公路管理部门向节税务局票管部门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按季向省地税局报送发票领用存季报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各市公路管理部门汇总该市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2001年11月和12月发票使用计划,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同时汇总上报2002年发票使用计划。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