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大力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特别是对那些不及时报送发票信息的行政事业单位,地税部门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未报送发票信息的单位名单,由财政部门在拨付经费时予以控管,对不报送发票信息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对不报送发票信息的单位,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进行重点审计此类问题,同时审计部门在审计时约请税务部门参加,重点检查发票使用情况。
再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此项工作的管理力度。一是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强化宣传力度,采取集体约谈并向行政事业单位逐户发送《税务事项告知通知书》,对仍不报送的单位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二是代开发票人员,在代开发票时,对未报送发票信息的单位先要求报送发票信息后方可代开发票;三是受理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在受理申报时,对未报送发票信息的单位要求其办理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发票信息;四是将未报送发票信息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个人所得税的检查范围,进行重点检查;五是税务机关在开展各项税务检查时,应将企业发票联的录入情况列入检查范围。
三、几点要求
(一)时间安排及采集录入要求
1.对在2005年4月1日以来开票人开具的,受票人取得的新版发票信息,应于2007年6月20日前补录完毕;
2.对在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票人开具的,受票人取得的旧版发票信息,应于2007年9月20日前补录完毕;
3.对受票人在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取得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上发票联信息,由受票人采集录入上报主管地税机关;
4.对受票人在2006年10月1日以来取得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发票联信息,由受票人采集录入上报主管地税机关。
(二)发票联录入范围
1.受票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新疆装饰修缮工程统一发票》、《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七种发票联信息;
2.除上述七种发票外,受票人在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取得的《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及《新疆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三种发票联信息还要进行录入上报。
(三)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加大管理力度
各级地税征收、管理、稽查及信息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管理科负责监控软件推广应用的全面工作,计会征收负责对代开发票信息的录入。发票查询系统正常运行后,对受票人、开票人报送的发票信息均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