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项任务。
二、指标解释
(一)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以2008年末土地变更调查确定的面积为准(含农垦)。山区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自治区政府下达指标为准(含农垦);保护制度指市、县(市、区)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6项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保护责任指市对县、县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本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志指基本农田保护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建设指对国家级、自治区级是否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三)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为准。
(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审批建设用地和农业开发用地。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期完成耕地补充任务。2008年度城市、集镇、村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实行先补后占,不能补充耕地的,一律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项任务,以本年考核要求为准。
三、考核办法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15分)。
以2008年底全区土地变更调查的面积为准,未达到保有量的不得分。山区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银川市、石嘴山市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对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5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制度、责任、标志“四落实”(7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分)。完成自治区下达目标责任面积,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分)。在建立落实了“六项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的得2分。未按要求健全制度的。缺一项制度扣0.5分,扣完为止。
(3)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1分)。责任人落实到位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