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地区地方志办公室《吐鲁番地区地方志(年鉴)资料年报制度》、《吐鲁番地区地方志(年鉴)资料年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地方志办公室《吐鲁番地区地方志(年鉴)资料年报制度》和《吐鲁番地区地方志(年鉴)资料年报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吐鲁番地区地方志(年鉴)资料年报制度
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指组发〔1998〕01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客观地记载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修志工作积累、保存资料,并通过对年报资料进行整理,及时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体现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
二、组织实施
(一)地区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方志(年鉴)资料年报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和验收。
(二)原则上以各单位作为承担地方志(年鉴)资料年报的基本责任单位(下称承报单位)。地区地方志办公室可根据年报工作需要对承报单位作出调整和补充。地直有关单位应做好下属或归口承报单位地方志(年鉴)资料年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各承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志(年鉴)资料年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地方志(年鉴)资料年报工作列人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确定专职或兼职撰稿人员,完成地方志《年鉴》资料年报工作,并保障撰稿人员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业务经费的落实。
(四)地区地方志(年鉴)资料年报制度从2007年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