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根据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地区分解下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台账,实施用地跟踪管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需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四、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得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农村用地的底数,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对各宗用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的用地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按照《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