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各县(市)、各部门请求行署审批的事项,应提前报送,给行署领导决策留出时间。一般事项应提前一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需要及时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行署领导另有交代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部门的办理过程。
9、请示要一文一事,只报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夹带其他请示事项,对一份请示文件出现多个请示事项的,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10、严格退文制度,凡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一律予以退文,并视情予以通报。
二、接收处理
1、所有主送行署、行署办公室的文件一律由行署办公室文秘科进行统一收文、登记、归口、分送、存档。
2、所有以行署、行署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并正式编号的文件,统一由行署办公室文秘科印制、发送。
3、行署办公室文秘科签收文件后,应及时将文件送行署办公室主任签批,并按文件内容分送行署相关领导阅批,需要办理的文件必须送行署秘书长阅。文件在签收登记环节不能过夜。
4、对所有需要由行署领导签批、审定的请示性文件,最迟于收文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送领导审批。
5、文秘科应及时传送需行署领导批示的文件(一般不过当日)。领导要求急办的文件,文秘科应在文件上注明时间和要求后按批示意见运转。
6、所有报请地区行署批示的公文,在行署分管领导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明确告知来文单位;对急需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处理。
三、发文办理
1、公文拟稿实行谁主办、谁拟稿,拟稿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署领导安排的事项,由行署办公室承办科室安排人员负责起草;由部门上报的公文由部门负责拟稿。
2、对部门负责草拟的文稿和办公室承办科(室)草拟的文稿,由行署办公室分管主任安排专职人员认真进行审查、核对、把关。核稿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文稿从政策、文字、格式到会签手续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3、地直各部门起草的文稿和行署领导讲话稿,凡质量不合格、不按行文规则和报文程序办理的,将一律退回,直至符合要求为止。部门为行署领导起草的讲话稿,原则上应在会前5天送达行署办公室。
4、各科(室)承办的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电报等),文稿起草完毕,送行署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最后签呈有关领导审定签发。
5、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发出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经地区行署相关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