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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行署公文处理制度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行署公文处理制度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行署公文处理制度》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吐鲁番地区行署公文处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理顺行文关系,提高办文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行署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报送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行署、行署办公室的公文,必须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行文规则报送。
  1、主送地区行署的公文,由地区行署办公室文秘科统一处理;主送地区行署的公文,不得抄报地区行署领导个人。各单位报送公文必须报足维汉文各三份正式文件,凡报送白头、复印件、传真件等不规范公文的,行署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2、地区行署原则上只受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的请示、报告,部门管理的二级局和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须经其主管部门转报,不得越级直接向地区行署报送公文。除突发事件外,不得越级上报。
  3、不得以部门名义给行署领导个人报送文件。确系按行署领导专项交办事项报送给领导个人的文件,应在文中予以说明。
  4、需要报请地区行署审批的请示事项(行署领导直接交办事项的汇报材料除外),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单位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地区行署。凡报送地区行署的请示、报告,须由县(市)、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单位一周以上的,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否则不予受理。
  5、行署工作部门报送行署的请示性文件,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协商一致。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按《办法》规定报行署审批。
  6、对行署交办的文件或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行署审批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行署审批。部门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人应出席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论依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行署。
  7、部门之间征求对文件的意见或会签文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4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如协办部门无故不回复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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