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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行署会议审批制度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行署会议审批制度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行署会议审批制度》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吐鲁番地区行署会议审批制度

  为了严格控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地区性会议和地直部门会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根据《行署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1、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地区性会议主要是指:以行署名义召开的、由行署办公室组织或行署各部门组织的、请行署领导参加的会议。
  2、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对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地区性会议要从严控制,一般只开到县(市)。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以部门名义召开会议,其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地区性会议原则上只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部门会议一般不邀请行署主要领导出席,也不要邀请县(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行署领导出席,或请行署专员或副专员到会讲话的,应按会议审批程序报经行署专员、分管副专员同意。
  3、认真执行会议审批制度。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要在会议召开前5天,将召开会议的请示报送行署秘书长,由行署秘书长按会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按批准的规格召开会议。未经批准的地区性会议一律不准召开。
  4、凡以行署名义提交地委会、两大班子、四大班子、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经行署常务会议或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凡未经行署研究或通过的议题,各部门不得自行报地委。
  5、以行署名义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由行署常务会议或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经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制定方案,报行署秘书长审定提出意见,再由行署分管领导批准,会务工作由行署办公室协助。内容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
  6、行署各部门召开的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会议,相关部门要提前将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议程、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行署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秘书长审定提出意见,再由分管副专员审定;拟请地区行署领导参加的会议,提请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审定,重要会议由专员办公会议决定。行署各部门或所属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专业会议,由本部门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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