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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建设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及用地审批事项说明的通知

  二、临时建筑的审批
  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
  2、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程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
  3、建设单位需要临时用地,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土地使用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审批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两年。逾期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一条);
  三、临时建筑的拆除
  1、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偿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满,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自行拆除、清理,并到原批准机关备案登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二条);
  2、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予以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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