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建设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及用地审批事项说明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建设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及用地审批事项说明》已经行署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及用地审批事项说明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
1、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设计任务书报批前,建设单位须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二十二条);
2、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三十七条);
3、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