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立案审查制、结案领导审批制、两人以上办案制,合法性审查制、办案公开制、告知诉权制、公开听证制等制度。
(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事实、证据材料及行政决定。政府法制部门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六)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未经考试、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逐步开展动态监督工作。
(七)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在完成行政执法职权界定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较为科学的评议考核机制。并能充分运用评议考核的结果,实施有效的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监察局协助实施)
(八)加强内部层级监督
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以上工作的领导及办事机构:
法制办主管领导:吴俊斌
负责科室:法制办业务科
协助单位:监察局、编办、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法制办协助实施的工作(共7项)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本级法制机构要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行署办公室牵头,组织地区监察局、编办、行署法制办协助实施)
(二)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作为制度建设的载体,其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行署办公室牵头,组织行署法制办协助实施)
(三)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探索。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地区编办牵头,组织财政局、监察局、行署法制办协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