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数字地名专项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切实抓好地名数据库建设。2007年6月底前各县(市)要完成地名信息基本资料的收集工作;2008年要完成对新增或者变更的地名进行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完成包括行政区、居民点、建筑物、单位、道路、河流、湖泊、山脉、旅游景点等标准地名入库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时间:从2006年12月起至2007年6月底。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拟定政策文件。要求各县(市)的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于2007年2月底前报地区民政局。
(二)整体推进阶段。时间:从2007年1月年至2009年6月底。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在现有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协调各方,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加强督查与指导,努力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具体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2009年下半年。主要任务:对各县(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查漏补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事务。
(四)规范完善阶段。时间: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底。主要任务:针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地名规划、地名规范、数字地名、地名标志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地名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因此,各县(市)要重视和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工作,按照“总体目标政府定,具体工作民政办,相关工作部门帮”的原则,切实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抓实抓好。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具体实施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主动协调各方关系,建立工作制度,按国家、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和本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启动地名服务工程的各项专项事务。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的合力、积极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实施工作,齐心协力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今后几年地名工作的重点,因此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要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共同研讨解决工作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民政、财政、建设、科技等相关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广泛动员,扩大影响,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切实加强对地名工作的力度。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要加强专业地名干部队伍建设。地区将调整充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工作人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启动并正常运转。各县(市)要尽快解决只有地名管理的职能,而无专职人员的问题,有条件的县(市)可以通过增编增人的办法一次性解决好专业人员空缺的问题,也可在现有编制范围内,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5年内脱离原单位和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原则上地区和各县(市)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