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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吐鲁番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明确重点,有所突破。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量大、覆盖面广、科技含量高的特点,各县(市)要立足地名工作现状,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工作范围上以城市(城镇)为重点;在工作内容上以地名数据库建设、地名信息服务和地名规划为重点。
  四、主要任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1989年9月6日)的规定。规范地名管理工作,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地区要出台《吐鲁番地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此项工作由地区民政局牵头,地区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县(市)《地名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服务的法制化、标准化水平。要把规范地名与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统一起来,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含有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的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的地名以及俗字俗音等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不断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提高地名的文化品味和知识含量,努力体现先进文化的要求,为社会提供规范的地名信息。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按照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 17733.1- 1999)、国家民政部、交通部、工商局等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标准地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2001〕15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从2007年开始,吐鲁番市在完成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基础上,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力争用4年时间完成乡(镇)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鄯善县、托克逊县力争从2007年开始,用4年时间完成县城、乡(镇)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做到全地区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做好设标资料(主要包括一图〔门牌编号平面图〕一表〔门牌编号表〕等资料)的收集、完善和归档工作。实行《地名使用证》管理制度,根据对辖区小区、单位、店铺、居民住户普查登记造册资料,按制定的编码规则,逐一编码、逐一挂牌,同时实行《地名使用证》管理制度,实现“一门一号、一号一牌、一牌一证”的地名标志规范化管理;新建建筑项目应本着先命名、再规划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依法向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申办地名命名手续,办理《地名使用证》;在建工程应按程序补办地名命名、更名手续,领取《地名使用证》。建立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地名标志的完好率和地名标志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用5年时间对地区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市及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吐鲁番市、鄯善县要推广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托克逊县要推广到托克逊镇;规划的范围及内容、标准等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的规定;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此项工作在2007年上半年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要聘请有关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规划编制工作,着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要结合本地城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重点解决好新建路网名称规划问题;争取在2008年上半年启动实施,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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