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瓦斯防治目标考核。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和市能投集团要按照全市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分解表和瓦斯抽放和利用考核指标表(见附件1、附件2),逐级分解,建立健全考核奖励制度,对目标完成情况严格实行考核奖惩。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和市能投集团要按照有关规定,推行矿井通风、抽放、保护层开采和监测监控四大治本措施。
1.严禁“三超”生产。矿井、采区和作业面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严禁超通风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2.突出矿井必须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和实施瓦斯抽放,做到“可保尽保、应抽尽抽”。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凡抽采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各小煤矿要逐步取消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凡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8年内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
3.大力完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2008年,全市所有煤矿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标准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凡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不得生产。
4.大力推进专用回风巷、壁式开采、支护改革工作。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推行布置专用回风巷(回风系统不行人);在全市小煤矿中实行壁式开采采煤法或经市煤炭管理部门认可的规范采煤方法;采煤、掘进工作面支护方式进行改革,淘汰木支柱支护,掘进工作面推广使用锚杆、锚喷、锚网、锚索、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支护,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等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
5.认真开展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坚持标准、典型引路、全面推进”的思路,大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足用够安全费用,加快补还瓦斯治理和抽采利用欠账。市能投集团要对两次“专家会诊”提出的隐患抓紧进行整改,利用国债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自有资金等大力对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安全生产环节进行改造,按照国家公布的新行业标准对企业的“老、旧、杂”设备进行升级换代,切实增强企业防灾抗灾能力,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现场管理力度。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督导,务求收到实效。要督促企业加大瓦斯隐患的整改力度,开展煤矿井下定岗定员工作,发现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必须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对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自然发火严重、水患威胁较大的矿井要列入督导重点。同时要督导企业抓紧进行采掘关系的调整,凡采掘失调、接替紧张的矿井,必须对其限定产量,限期完成采掘关系的调整。继续进行松藻煤电公司打通一矿煤与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迅速提高我市煤矿瓦斯防治水平。要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加强对突出矿井的监管,严格标准,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拉网式排查。同时加大对事故矿井的查处力度,凡是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对发生瓦斯燃烧、爆炸和窒息死亡事故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矿井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对整改效果进行验收,全面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后方可复产。对在瓦斯防治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执行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和严重损失的责任人,要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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