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第五批确认由吐鲁番地区行署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吐地行〔200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批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新政发〔2006〕55号),经地区行署2007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地直13个部门的23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确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收费的,实施机关应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不得违法收费。对违法收费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三、凡今后依法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在实施之前依法报请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提请本级政府确认后方可实施。
四、各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要创新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确保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实施。
附件:吐鲁番地区行署第五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3个部门23项)
二○○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
吐鲁番地区行署第五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