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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33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原因:执行《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五年二月一日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〇〇五年二月一日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河道的管理,保障城区防洪安全,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的管理。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自南绕城高速公路起,至北环城路四化桥下游700米拦河闸止。

  伊通河城区段的河道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范围)为伊通河城区段两岸堤防间区域以及市政府征用的护堤地。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开发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本着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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