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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关于修订《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经查证属实有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并公开检查更正,消除影响,并可处以1000元到50000元或者违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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