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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川价发〔2007〕24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必须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年审工作对已发放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核发依据、扩大核发范围的《收费许可证》要及时清理废止,对合规的《收费许可证》要加强跟踪管理,政策变动后要及时变更或注销。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按《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依法具有独占经济地位的企业的经营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在国家和省未有新规定之前,暂按《四川省定价目录》(川价综〔2002〕177号)中的公益服务、中介服务项目以及国家、省明文规定需核发《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核发《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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