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川价发〔2007〕24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使用量大幅度增加,其纸张和规格相应增多,发票工本费也复杂多变,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发票收费的管理,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经研究,特制定《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试行两年,请遵照执行。 为保持发票工本费相对稳定,现有纸张、规格、联次的发票收费标准仍按原文件执行。
附件:
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税务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工本费的管理,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特制定《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一、发票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6〕13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6〕133号)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税务发票是指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三、四川省发票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管理,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按本办法测算具体工本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四、本办法所指发票工本费标准是社会最终统一执行收费标准。
五、发票工本费标准的确定实行成本基准系数公式计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