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本市投资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发给“客商荣誉证”,有关部门对持证人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一条 对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1、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2、迁入本市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按第1-2年50%,第3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3、投资本市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机电制造、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支柱产业的,按第1-3年50%,第4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第十二条 对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第1年按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对销售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第1年按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5%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所缴纳税收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4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
  第十五条 生产性企业用地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配套生活用地占生产用地面积的15%以内的,参照同一区域生产用地价格。
  第十六条 对于支付土地价款数额较大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两级土地收益可以采用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经市或县(市)政府批准,由受益财政按等额于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地方所得部分的如下比例,奖励用地单位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一般生产性企业按1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