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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赣州市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赣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4]16号 2004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的步伐,鼓励国内外客商前来投资,推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外客商(赣州市以外)在我市投资,并办理法定手续的新批项目,在执行国家、省相应政策的同时,均可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申办手续可委托招商引资单位代办。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审批、年审实行限时办结、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第五条 外商来赣州投资,一时达不到规定设立登记条件的,核发6个月预备期营业执照(高危、高污染项目除外)。
  第六条 对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的外来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涉及部门免予年检材料审查。
  第七条 实行《赣州市外来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和《赣州市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对生产性项目免收地方性规费,卡外收费,企业可以拒缴。
  第八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有关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须经其单位法人代表批准,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到我市投资创业的国内外客商和外来投资企业的外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其子女入托、就学、就医、居住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有关部门还将协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培训、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技术职称评定及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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