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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署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六)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外出务工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承包经营者流转收益。要坚决纠正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迫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流转的,流转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回款项。
  (十七)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从事工作需要的安全知识与技能,了解工作的危险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食品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农民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十八)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严禁使用童工。
  (十九)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在建筑、矿山、煤炭等行业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施工工地,实行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制度,告知农民工享有的权益,公布举报投诉的方法,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贯彻“快立、快审、快裁、快结”的原则,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处理程序、缩短处理时限,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案件,要优先审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减、缓、免缴仲裁费用。
  大力支持各级工会在农民工中组建工会组织。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在建筑、采掘、商贸、餐饮、住宿服务业等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企业组建工会组织。工会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和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政府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技术培训、就业援助和送温暖活动,改善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要把农民工纳入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的范围,树立和表彰农民工的优秀分子。
  (二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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