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十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按本企业农民工所占职工的比例,选举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
(十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吐鲁番地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及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拖欠行为的发生。
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建筑、矿山、煤炭和餐饮服务等行业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实行有效监控,要求用人单位按季度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工资支付表,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重点监控,责令按月上报工资支付表。在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5%向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在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情况时,由建设部门监督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为农民工发放拖欠的工资。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对于外埠企业进驻吐鲁番地区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的,主管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退出吐鲁番地区市场,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开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要执行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