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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署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积极争取自治区的资金支持,启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先将工作相对稳定的、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农民工纳入参保范围。要采取先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立足保大病,坚持“低门槛”,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费,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以“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工权益为重点,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适合我地区农民工参加、能够与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要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变换劳动关系、异地流动时,按国家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结合《吐鲁番地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意见》,争取在三年之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劳动用工的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地区各类用人单位中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完善相应规章制度。要以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矿山、煤炭和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定期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一)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居住地的社区组织,要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对农民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把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列入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十二)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从事特种作业和关键工种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他们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办理户口登记和发放暂住证,凡有合法固定住所(含出租房半年以上)、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可凭相应手续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到当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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