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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署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多渠道、多途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是立足农业内部消化更多的农村劳动力。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展农业产业空间,开发新的就业岗位;通过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旅游农业、观光农业,开辟新的就业领域;通过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壮大农村各类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二是依托各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广泛开展企业村组“结对子”及企农共建活动,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农村劳动力非农业转移。凡在我地区建设的项目、服务项目和工业企业,都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吸纳当地农民工;三是增强第三产业吸纳能力。在发展商贸、旅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同时,注重培育和拓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等新型服务业,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开辟新的渠道。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通过发展农村交通运输、农业信息和技术推广,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四是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营造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消除各种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降低门槛,改进服务,扶持有创业愿望并积极创业的农民自主创业。通过引导农民创业致富,带动更多农民实现就业。
  (五)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政策。积极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经确认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减免政策,需要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鉴定机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农村农民养老保险的有机结合与衔接,同时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等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的转移接续问题,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及自治区、地区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依法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建设、煤炭等有关部门要共同制定推进商贸、餐饮、住宿服务业、建筑、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参保协查机制,确保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类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要认真实施以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将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煤炭等行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针对农民工季节性强、流动性大等特点,制定方便、灵活的参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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