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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1、工程竣工后项目所在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自查,并将初验成果报送州统一征地事务所和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审查。若达到项目竣工验收条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竣工验收。

  2、项目竣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州国土资源局参加,由农业、财政、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项目的施工、建设、设计监理进行竣工验收。

  3、验收内容:主要工程完成情况;开发整理的土地面积;开发整理土地质量;土地开发整理效益;土地权属调整情况;资金管理;项目后期管护措施。

  4、验收步骤: 实地查验工程建设及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

  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的意见;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分组审查,查阅项目有关资料;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汇总专家意见;编制验收报告。

  五、工作纪律

  (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二)项目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程序办理。项目的申报

  和立项要逐级上报,集体决定。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可信。严禁项目申报单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到主管部门拉关系、走门路、跑项目;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切实杜绝不正之风。

  (三)项目审查经办人员要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对该申报单位本年度内不安排国家、省和州上的投资项目。严禁项目审查经办人员私自向申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擅自修改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单位作任何违反规定的承诺。

  (四)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准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或者变相私分;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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