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扣押非法采矿的设备和工具。
(八)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宏观管理,严格矿权审批程序。各地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价款减免等制度,凡是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国家、省煤炭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等设置矿业权。
(二)加强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工作,提高利用水平。要以煤炭资源和盐湖矿产为重点,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利用尾矿和废弃物,充分发挥资源效益。通过整合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集团;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鼓励小矿走联合发展的道路。要认真做好木里煤田的整顿、规范和整合工作,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地开发煤炭资源,努力延长产业链,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三)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大力推进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逐步实行矿业权价款的全额缴纳。继续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征率,促进矿山企业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