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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青海省人事厅印制的《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须经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鉴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第四章 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三条 各乡镇的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试用期内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工)负伤,职业病原因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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