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农村信用社要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必须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把深化改革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把“三会”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形成权责明确、运转高效、制约有力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部稽核,落实贷款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水平。要推进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优化一线员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着力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建立正向激励与有效的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新机制。要调整优化组织体系,优化网点布局,加快网点规范化建设。要重视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网络化建设步伐,不断开发和提供多样化的信用卡、中间业务、贴现、结算、代理、保险以及消费贷款等产品和服务,提升市场竞争和服务能力。
(四)主动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带来的发展机遇是前所未有的,农村信用社应抢抓机遇,加快做大做强。要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辖区内农村金融发展情况,并及时反映当地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争取政府及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支持。
五、强化领导,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紧密配合,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具体的业务活动和经营决策。要将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纳入全地区诚信社会体系建设之中,把打击逃废债务、维护金融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之列,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要积极支持相关农村信用社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或逃废金融债权,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按照国家要求,全面清理并废除对农村信用社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村信用社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一切限制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引导支持政府涉农部门和县以下财政拨款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利用农村信用社网点覆盖面广,与农民、农户联系密切的优势,将各类涉及农民、农户的资金尽量由农村信用社管理和发放。要在结算、融资、开拓中间业务以及推荐优良客户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给予支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