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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一)支持农村信用社增强资金实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消除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歧视行为,为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创造良好的环境。目前农村信用社存款结构不合理,储蓄存款占比较高,对公存款占比较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鉴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比居全地区各金融机构的首位,必须着力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规模。今后要积极支持地区、县(市)、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存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地、县(市)及农口部门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或其它专项资金也要存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时,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我地区农村信用社对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贡献以及未来发展的美好前景,增加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任度,为农村信用社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
  (二)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当前,我地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率偏高,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积累处置不良资产,短期内难以有效化解历史包袱,可能会贻误改革时机。为此,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问题,积极运用行政和司法等各种手段,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逾期贷款,盘活不良资产。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县(市)、乡(镇)、村层层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指令发放、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地方政府负责做出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措施。对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归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信用社落实债务,维护农村信用社的权益。各县(市)要鼓励农村信用社创新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采用打包出售、集中处置、招标盘活、利益激励等办法,多渠道、多形式盘活不良贷款。
  (三)督促政府有关公职人员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少数政府公职人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或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致使农村信用社蒙受经营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要对公职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借款、提供贷款担保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对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的政府公职人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当地政府要协助农村信用社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清偿或代偿义务。对经多次催偿仍逾期不还者,要采取公开曝光等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保障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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