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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

  (五)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县为基础、划分区域、明确责任、严格奖惩”的原则,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方式,加强专业监督员、乡镇基层政府协管员和企业质检员协同监管。认真实施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检验等监管措施,建立企业档案,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特别规定》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产品的处罚力度,增设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各监管部门要全面贯彻各项法定要求,严厉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食品原料、添加剂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对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予以惩处。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突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扩大产品监督抽查覆盖面,加大监督抽查频次,治理无标生产及产品出厂无检验,实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个行业、提升一批产业的目标。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等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严格执行公告、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后处理措施,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八)实行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积极推行产品包装标识审核备案制度,实现责任可追溯管理,要求生产经营者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阶段,如实标注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等相关信息。如实建立农业投入品、食品药品原料、辅料的来源记录、使用记录及最终产品的储藏、运输、销售记录,以保证可以确认产品的来源与流向。生产经营者对缺陷产品,应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召回产品。
  (九)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工作。各县(市)和各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监测体系,加强日常风险监测,加大对风险评估和预警技术的研究,提高风险评估和预警防控能力,对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避免产生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和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制定完善食品等产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和有效的人员、物资、经费保障体系,切实做到快速反应,积极应对。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保障措施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及时解决各监管部门之间工作交叉和监管出现盲区的问题;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重点解决人员编制、专项经费、监管和执法装备不足等问题;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产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各监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地方政府重视不够,领导协调不力,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有其他渎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大力推进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和制假售假“黑名单”,健全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档案,逐步建成地区食品等产品安全诚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把质量安全状况作为衡量企业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实行企业质量诚信等级评价,宣传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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