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政府规章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59号)的要求,现就清理政府规章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101件)和《立法法》颁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视为规章的现行规定办法等(102件)(具体目录查阅新疆政府法制网law.xinjiang.gov.cn)。
二、清理标准
(一)应作废止处理的:
1、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2、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代代替的。
3、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规章的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6、规章的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当的。
(二)应作失效处理的: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章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三)应作修改处理的:
1、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等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程序和执法主体等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已改变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清理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