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首付款收据。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1、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职工,首付款比例按不低于30%执行,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70%;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贷款金额保留到千位整数)且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40%。
2、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效担保额。以房产权益作为抵押担保的,有效抵押担保额为抵押房产现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有效质押担保额为质押物面值的8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人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每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程序
简化办理贷款程序,方便职工申请贷款,缩短审贷时间,中心本部从受理贷款申请后(填好申请表、备齐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不同意申请贷款的回复;各管理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中心提出申请,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
2、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3、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按中心的委托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贷双方依据《
合同法》签订借款合同。
4、合同或协议依法进行公证。
5、贷款划转。
6、贷款资料由中心存档备案。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或部分提前偿还的,应在贷款之日起一年后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