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第二章 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是吐鲁番地区辖区内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在一年以上,购买自住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房)因资金不足的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或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购买住房的,应有已支付30%的自筹资金为首期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6)借款人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关债务。
第六条 贷款的抵押为购买的住房或他人房产权益,贷款的质押物为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
第七条 抵(质)押或第三方信用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违约金、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设定以房产权益作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可自愿办理抵押房产保险,如办理房产抵押物保险的,投保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期限不得少于贷款期限,且必须指明中心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三章 贷款范围
第九条 凡在本地及异地购买住房年限未超过三年的(从购房合同签定日期算起),可以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购房贷款:
(1)商品房;
(2)经济适用住房;
(3)单位集资建房;
(4)按房改政策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
(5)有房屋产权证的二手房。
第十条 各类房源的公积金贷款,必须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担保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