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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第六条 监测频次

  废水和废气均为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第七条 监测布点与采样

  废水污染源:第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项目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要和自动监测设备同步采样。

  第八条 质量保证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监测工况要满足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

  每次监测时,每个测点监测一天,废水监测4到6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排放量及净化处理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监测工作原则上要采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各设区市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要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定,加强对COD、SO2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管理,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定期检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统一、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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