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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闽政〔2008〕5号 2008年3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总局《全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全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执行,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应监测工作。

  第三条 监测对象与范围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65%的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工业排放总量65%的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工业(集控)区污水处理厂。

  各设区市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的市级重点监管的工业污染源。

  列入年度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第四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对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监督性监测的目的是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比对,按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对于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手工监测数据作为监督性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监测项目

  废水: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确定。废水监测项目应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与COD重点减排项目,要同时监测COD的去除效率。

  废气: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确定。废气监测项目应包括废气流量。对火电厂与SO2重点总量减排项目,要同时监测SO2的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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