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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考核结果认定: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个等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设区市,认定为未通过。

  第八条 考核要求: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本辖区县(市、区)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需报经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九条 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在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予以通报批评,撤销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暂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用海、环评文件审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三)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保局。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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