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应急卫星通信系统建设。由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民政厅、交通厅、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地震局、海事局、防汛办、防火办等部门及各设区市和有关企业负责落实。
(三)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由省气象局会同省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国土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卫生厅、教育厅、交通厅、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地震局、安监局、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防汛办、防火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海事局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四)省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与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沿海市、县(区)、省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海事局、防汛办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负责落实。
(五)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由省安监局会同各设区市和省公安厅、交通厅、国土厅、建设厅、卫生厅、水利厅、国资委、质监局、环保局、海事局、气象局、煤监局、武警福建消防总队、民航福建监管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交警总队、省高速公路指挥部、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六)省水利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各设区市负责落实。
(七)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由省经贸委、民政厅会同各设区市和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地震局、粮食局、安监局、林业厅、农业厅、防汛办、防火办、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建设。由省卫生厅会同各设区市负责落实。
(九)省动物疫病防控系统建设。由省农业厅、林业厅会同各设区市负责落实。
四、实施《规划》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规划》实施所需的经费,应急体系建设经费要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
(二)《规划》主要任务资金渠道。各地应急体系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直有关部门任务(包括示范项目)所需资金,由牵头承担单位按建设程序论证,明确具体任务、示范内容和投资规模后,结合我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精神(闽财办〔2005〕57号),按现有渠道申请和规定程序报批。
(三)《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渠道。《规划》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牵头承担单位按建设程序逐项论证,明确具体任务、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后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