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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福建省“十一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三)应急队伍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应急办、公安厅、省军区司令部、武警福建总队、武警福建消防总队、武警福建边防总队、省防汛办、省防火办、安监局、煤监局、环保局、质监局、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农业厅、林业厅、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海事局、民航福建监管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广播影视集团、省电力公司,团省委、红十字会、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物资保障能力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公安厅、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防汛办、地震局、海事局、粮食局、武警福建消防总队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通信保障能力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和有关企业负责。

  (六)紧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通厅、林业厅、民航福建监管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军区司令部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训与演练体系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政府新闻办、国资委、教育厅、卫生厅、公安厅、外事办、质监局、地震局、海事局、安监局、防火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电力公司、民航福建监管办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厅、农业厅、公安厅、交通厅、卫生厅、建设厅、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恢复重建能力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民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国土厅、林业厅、教育厅、公安厅、环保局、广电局、气象局、地震局、海洋与渔业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效能办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应急管理示范项目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公安厅、国土厅、农业厅、卫生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地震局、安监局、质监局、煤监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一)省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由省应急办会同省公安厅、卫生厅、安监局、海事局、地震局、防汛办、防火办、气象局等部门和各设区市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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