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宣传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开报警电话、灾情受理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普及工作。
(2)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储存或者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6.4.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内容列入本级的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6.4.3 演习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演习结束后,要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变化情况,以及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