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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5.3 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

  5.4 保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总结

  由市本级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安委会,并抄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1)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的需要。

  (2)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3)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队伍保障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6.2.2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进行协调指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

  6.2.3 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2)发生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4)市职业病防治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中毒抢救、现场调查、毒物评价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6.2.4 治安保障

  (1)发生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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