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概念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者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包括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
1.3.2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不足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市政府或者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6)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其成员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气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石家庄警备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