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贴息年限从2008年起执行,连续执行三年。
第八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市级当年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规划;
(二)纳入市级年度预算项目库管理;
(三)按批准或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项目;
(四)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
第九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填报“石家庄市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银行贷款使用情况报告;
(三)经办银行出具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付息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向同级旅游局、财政局申报,两局审核汇总填制“石家庄市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财政贴息汇总表”,由当地财政局会同旅游局联合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一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报告由验收成员签字。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办理贴息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按规定冲减相应的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对当年竣工验收的旅游重点贴息项目,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享受贴息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单位除追回贴息资金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