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州两级界级由省上管理,州上和涉及省、州界的市、县、行委要积极配合省上做好边界管理和边界联检工作。
县级界线由州上管理,各市、县、行委要积极配合州上做好边界管理和边界联检工作,边界联检按州勘界办公室安排进行。
乡界由县上管理,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县上做好边界管理和边界联检工作,乡级边界联检工作由县级民政局安排进行。
边界线联检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州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程序、内容、时间、组织办法进行。
为了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毗邻双方民政部门要签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发生边界争议时解决的程序、办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边界联检实施办法、组织双方边界群众宣传、走访、联欢,双方互相联系的方法、联系人、电话等内容的友好协议书,并按协议共同管理边界线。我州与相邻州协议书签订由州民政局负责,相邻县之间的协议书由行政区划代码排在前面的地区民政局负责,行委与市、县相邻的由市、县民政局负责,三行委之间茫柴界、茫冷界、柴冷界分别由大柴旦、茫崖、冷湖行委民政局负责。签订的协议书要向上级民政部门上报备案,并下发到涉及界线的乡镇。发生的任何边界争议必须按青政办〔2005〕159号文件规定进行解决。州内县级之间发生的边界争议,首先由毗邻双方乡镇协商解决,无法解决时,由双方民政部门协商解决,还是无法解决时,各自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双方县级人民政府无法解决时,报州人民政府解决。县级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发生的边界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解决办法。任何一级双方解决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级民政局备案。在解决边界争议时,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论解决任何争议,都不得变动法定的边界线。经双方群众同意划定临时放牧线或租赁草原时,必须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签订内容详尽的协议。否则,一律不得划定临时放牧线或租赁草原。签订临时放牧线或租赁协议的地区,勘定的边界线保持不变。
各级民政局开展行政区域面积量测工作和边界信息化管理工作。州民政局负责全州和各县的面积量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市、行委)和各乡镇的面积量测工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地量测的面积必须经过省民政厅平差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才能公布使用精度为1平方公里的数据,在省民政厅未批准前只能使用精度为100平方公里的数据。
四、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