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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办〔2007〕335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防止流失,兼顾实际”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损益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核实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清理。单位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编制报表和撰写工作报告。
  (二)专项审计。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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