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特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其它事项的评审核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意见。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安排和下拨,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贴息或者补助:一是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督促整治的特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二是各市或者省财政直管县和扩权试点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督促整治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三是各市或者扩权试点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督促整治的其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其中:申请项目补助的,应当是项目单位属于困难企业,或者是整治项目的企业责任主体已不存在的单位。困难企业是指连续2年亏损或者微利、职工工资难以正常发放、银行对其不予贷款的企业。
第七条 用于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购置监管装备的补助,以及安全科技、安全专家活动、安全生产宣传经费等项目。具体用途和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按年度预算执行,其申请、审查和监督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四章 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非财政直管县、区的项目申请,经所属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查审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市属单位的项目申请经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
2、省财政直管县和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初审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
3、省属企业的项目,经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
4、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申报时间:(1)上半年的项目在4月底前申报,(2)下半年的项目在8月底以前申报。
第九条 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