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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86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理有效地用好省财政安排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引导和支持有关企业和单位搞好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及有关工作,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构建安全生产、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为社会安全发展建立有效的预警预报长效机制,营造社会安全良好的发展、生活环境。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

  安徽省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范和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和支持有关企业和单位搞好安全隐患整治及有关工作,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每年年初预算中安排。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省有关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技改整治企业的引导和补助支持。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下同)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技改贴息和专项补助,贴息期原则上为一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其它与防治安全事故和隐患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执行省财政批准通知的项目预算指标,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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