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省级补助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2月底以前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对各市、县(区)下达当年农村公路建设控制规模和省级补助资金规模。各市、县交通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资金规模,在省交通厅测定的农村公路GPS数据库中选择确定当年具体建设项目,“十一五”期间,只安排“村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即沟通建制村项目)并会同财政部门将具体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
已申报国债补助、中央车购税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省级补助项目。如发现有违反规定重复申报的,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将重复申报并下达的省级补助资金从当地客货运附加费分成收入中扣回。
第五章 省级补助资金的下达
第六条 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下达的资金规模和各市、县(区)上报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各市、县农村公路建设进度,分批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市、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各市、县交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施工(或建设)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不定期对市、县(区)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项目主管部门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同时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县财政、交通部门要按照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市、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交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