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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643号)


各市、县财政局、交通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包括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省级分成部分、公路(桥梁)资产经营权转让部分收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安徽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的融资贷款,以及省级交通部门筹集的其他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省交通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批复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安徽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融资贷款利息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章 省级补助资金专户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级专户由省交通厅所辖安徽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安徽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应按季将安徽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中贷款增减情况报告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也必须设立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省级补助资金在专户的存款利息全部转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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