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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须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各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对账单送达煤炭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煤矿企业;每年结束后20日内,将各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动用、存储及余额明细情况书面报送煤炭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五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发生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包括事故现场抢救,聘请专家(或技术人员),
  聘请专业救护队伍和人员,购买、租用抢险设备、物资,事故处
  理等发生的费用;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受伤人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人员补偿、赔偿,死亡人员丧葬、抚恤,其他补助、救济,清理事故现场等发生的费用。
  国家行政机关人员(不含被聘请的救援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不得从风险抵押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须经负责该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的煤炭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经济委员会及省财政厅备案。煤矿企业持批准文件到代理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强制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开支: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煤炭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强制动用风险抵押金,须书面通知代理银行,市、县须抄报省经济委员会及省财政厅备案。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强制动用风险抵押金开支的各项费用原始票据,须逐页加盖煤炭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公章后复印装订成册存档,原始票据装订成册后全部移交煤矿企业。
  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炭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强制动用风险抵押金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完成付款手续。

第六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下年不再补充存储。利息收入在每年结束后1个季度内退回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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